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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任職半年擬可育嬰留職停薪 年約千人受惠

2019/5/30 12:55(5/30 13:1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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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30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放寬國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規定,由現行規定任職滿1年可申請,放寬至任職滿6個月即可申請,估計每年約有800到1000名軍官士官可受惠,法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中表示,本次修法有助於鼓勵軍人生育。其實為了養育兒女,有時不一定要中斷職涯或全然離開職場,請人事總處、勞動部、衛福部等相關部會,持續主動積極就業務職掌盤點各項可行作為,思考不一定要修法,可以藉由制訂或修改行政命令等更為簡便的方式,從公部門做起,致力營造更具彈性、更友善的育兒環境,平衡工作與家庭關係。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修正草案。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本次修法主要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以及配合政府鼓勵生育與育嬰留職措施,並保障考績受考人權益。

白捷隆表示,現行規定國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須任職滿1年,草案修正為6個月;並增訂與收養兒童共同生活者,也可申請留職停薪。

國防部軍政副部長沈一鳴指出,草案新增規定,若軍人有領養3歲以下小孩、且任職滿6個月也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此次修法也配合修正考績相關規定。

白捷隆說明,現行規定國軍須在年度內連續任職達6個月,才能另予考績,導致有人可能因為留職停薪產生年資中斷,雖年度任職累計超過6個月,也無法辦理另予考績。草案修正為,若有育嬰留停等特殊情形,可不用連續,年度累計滿6個月即可。

此外,其他的修正重點,白捷隆說,包括將撤職屆滿一年可申請復職的規定,修正為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可申請復職;並增訂軍官、士官於戰鬥戰備及參加重要演習或正服行特別勤務,不得調任軍事單位以外機關(構)任職的規定。(編輯:楊凱翔)10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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