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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來台將逐層認定嚴審 經濟部三大修法方向出爐

2020/8/17 18:26(8/17 22:1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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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梁珮綺台北17日電)經濟部預計20日預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修正草案,這次修正有三大重點,包括陸資持股採逐層認定、新增協議控制與併購投資樣態,以及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申請來台投資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投資。

因應港區國安法通過,經濟部投審會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將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4條及第6條,20日修正草案公告後,將有60天的預告期,聽取各界意見和看法,最快第4季就會拍板上路。

投審會指出,陸資先前為規避審查,會採用直接或間接方式投資第三地公司,因持股比例被稀釋,在現階段會被視為外資。舉例而言,陸資甲在A公司持股40%,而A再投資B公司,持股達40%,依現行「綜合持股計算法」計算,B公司陸資僅有16%,未達30%,所以不會被認定為陸資,而是外資。

為避免陸資規避審查,這次修法重點在於陸資標準改採逐層認定,針對第3條條文修正後,陸資認定是每一層檢視其持股。只要陸資在任一公司持股比例一旦達到30%,就被視為陸資,因此,上述的A公司將被認定為陸資,而非外資,B公司也會被認定為陸資。

投審會坦言,實務上確實碰過幾個例子,初始審查認定為外資,實際上卻為陸資,代表陸資刻意規避審查,為避免規避情形發生,才要修法從嚴認定。

此外,儘管有時陸資對第三地公司並未持股,卻擁有影響力,因此投審會修法,未來將採取「實質控制力」認定,不會只侷限在董事會,若擁有決策權的組織陸籍成員過半,就會認定為陸資。

同時,為因應投資行為多樣化,投審會也將修法第4條文,將新增「協議控制」與「併購」納為投資態樣之一,若陸資以協議或其他方式對台灣地區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非上市(櫃)、興櫃公司有控制能力,就不得在台投資;同理,若有併購台灣非上市(櫃)、興櫃公司,一樣不得投資。

不僅如此,投審會將修法第6條規定,目前現行條文為,投資人只要是大陸地區軍方或具有軍事目的企業就不得來台投資;如今將該條文擴大到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其申請來台投資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投資。

投審會說明,軍方僅為大陸政府組織之一,若投資人為大陸地區政黨、政府投資企業,可能受大陸地區政府或政黨決策指示,有影響台灣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疑慮。

經濟部長王美花日前指出,原本港資被視為外資,在港區國安法上路後,如何看待港資與陸資的差異是重要的議題。目前仍未將兩者劃上等號,不過,陸資認定方式會更嚴格,特別是第三地投資問題,以及黨政軍相關企業將嚴格審視,董事會成員檢視也將擴大。(編輯:張良知)10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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