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打擊中國越界採砂 立院三讀最高可關7年罰1億

2020/12/30 16:07(12/30 17:00 更新)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30日電)打擊中國採砂船越界盜採海砂,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土石採取法第36 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未來違法採取砂石最高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近年中國抽砂船越界盜採砂石事件頻繁發生,嚴重破壞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對此,行政院、朝野立委提出土石採取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的修正草案;立法院會今天進行處理,在場立委無異議,兩案均三讀修正通過。

原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原條文並未規定刑責。

三讀通過條文新增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以及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採取土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的部分,原僅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本次三讀通過條文,增訂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此外,未來供非法採取土石用的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的處置。(編輯:蘇龍麒)1091230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172.30.14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