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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提告遭刑求國賠165萬元 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2023/12/12 11:04(12/12 11:3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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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以曾遭警方刑求為由請求國賠165萬元,遭最高法院駁回。(中央社檔案照片)
鄭性澤以曾遭警方刑求為由請求國賠165萬元,遭最高法院駁回。(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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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2日電)鄭性澤被控殺警無罪確定,他主張遭警方刑求自白,請求國賠165萬元,一、二審認為鄭男自白與當時判決有罪無因果關係且超過2年請求時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警方免賠確定。

鄭性澤被控殺警案於106年間獲判無罪確定,他針對冤獄部分聲請刑事賠償,獲補償1728萬餘元。鄭性澤再以當時曾遭警方刑求為由,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鄭性澤提告主張,他於91年1月6日遭員警帶至辦公處所後雙眼被蒙住,員警以清水將毛巾灌濕遮住他的口鼻,造成無法呼吸,又將他的生殖器前端與拇指前端分別繫上線狀物後通電,還遭員警徒手毆打頭部,之後被要求寫下自白書。

鄭性澤表示,警方刑求使他的身體、健康、精神自由受到傷害,而寫下不實自白書,使他的審理訴訟權受到侵害,也於他獲判無罪確定前,損害他的名譽權,請求台中市警局豐原分局賠償慰撫金165萬元,並於警分局網站刊登道歉啟事。

一審台中地院認為,鄭性澤未舉證當時警方於執行職務時,有對他做刑求的不法侵害行為,另鄭男書寫的自白書,僅為鄭性澤被控殺警案的眾多證據之一,也與當時刑事判決有罪,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決警方免賠。

案經鄭性澤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維持一審見解;二審台中高分院另指出,鄭男稱他於91年1月6日遭警方刑求,但遲至109年5月15日具狀提起訴訟,已超過2年的請求權時效期間,仍判決鄭男敗訴。

鄭性澤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民國91年1月5日鄭性澤與男子羅武雄等人在台中豐原「十三姨KTV」飲酒,羅武雄因細故憤而拿出槍枝對天花板與酒瓶開槍。警方獲報到場發生槍戰,蘇姓刑警與羅男因中彈死亡。

鄭性澤被控持槍射殺蘇姓刑警,最高法院在95年判處死刑定讞,案經台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以發現新事證為由聲請再審,台中高分院105年5月裁定再審,成為檢方為定讞死刑犯提再審首例;台中高分院106年10月26日撤銷原判決,改判鄭性澤無罪。(編輯:張銘坤)1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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