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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反彈申請在台定居新規 陸委會:依我法令行事

2025/8/13 18:53(8/13 19:0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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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李雅雯台北13日電)內政部擬修正陸籍人士申請在台定居辦法,要求繳交「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公證書」,中國大陸國台辦反彈;陸委會回應,「根據我方法令行事」。

大陸委員會(陸委會)13日下午透過書面表示,兩岸條例規定「兩岸單一身分」制度,在轉換身分時,必須放棄原有身分證件,以確保只有一邊人民身分,這是兩岸各自以法令規範而且已行之有年的作法。

陸委會強調,未來原陸籍人士要入籍台灣,如果已經持有中國大陸地區護照,必須自行截角不再持用;不論是否曾持用中國大陸地區護照,只要拿不到對岸開立證明者,可用具結替代,「我方會根據我方法令行事」。

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新增要求申請人必須繳交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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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13日上午在記者會上指稱,這般辦法修正是對兩岸往來的阻撓、限制,「這是民進黨當局打壓、迫害兩岸婚姻群體的又一惡行,我們對此強烈譴責、堅決反對」。

朱鳳蓮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受到法律嚴格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轉讓、故意損毀或者非法扣押護照,對於故意損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有關組織和個人,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編輯:楊昇儒)11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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