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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到鬼蝠魟需通報 7月已通報 9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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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 9日電)恆春有人看到鬼蝠魟被當食材案,農委會漁業署今天補充, 7月起補撈到鬼蝠魟必須通報規定開跑後,到7月底獲報9尾;日前案例是首個未通報案例,呼籲漁民遵守新制。

7日有人在恆春漁市見到鬼蝠魟(Manta Ray)陳屍推車上,質疑已被華盛頓公約列為保育類動物的生物,又成為食材,且國內沒列保育類動物。

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昨已澄清,鬼蝠魟是列入「華盛頓公約附錄二」才對,仍可輸出入,但須出示產地證明,以及產地國政府允許輸出證明,才能輸入另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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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天說,基於數量減少中, 5月24日公告「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並自7月1日起正式實施,不論捕撈或混撈到死的或活的鬼蝠魟,24小時內都要通報漁業署、地方政府或是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水產資源研究室。

他強調,未確實通報,查明後會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7日發現未通報案例是新制上路以來首例,全案調查中,雖然查明清楚後,才能確定是否開罰,再次呼籲漁民不要觸法。10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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