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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 國稅局提 8種常見未申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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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 7日電)房地合一新制去年上路,但仍有不少民眾不熟悉申報規定,導致有短、漏報情況發生。國稅局整理 8種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未申報情形,提醒近期有做不動產交易的民眾注意。

國稅局表示,去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於去年1月1日以後出售, 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售屋所得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整理新制房地合一未申報常見情形如下:

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 5月辦理結算申報,導致未依規定申報。二、因房地交易虧損,誤認該筆交易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導致未依規定申報。三、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是簽訂買賣契約日,因此誤認其交易房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四、誤以為交換之房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五、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的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的土地後合併,去年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六、誤以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的房地,如同奢侈稅規定免稅,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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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行認定交易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八、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但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國稅局呼籲,民眾如有交易上述類型的不動產,請記得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已逾申報期限,在稽徵機關調查前補辦申報者,得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予處罰。10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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