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診所兼賣眼鏡 銷售行為須繳稅並開發票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6日電)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診療行為屬於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不必課徵營業稅,但諸如眼科診所賣眼鏡、牙醫診所賣牙膏等,屬銷售貨物行為,因此須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現在有部分眼科診所附設配眼鏡服務,以方便看診民眾,眼科診所若有兼營眼鏡銷售業務,除了醫師主持一般眼科診療行為的收入,核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之外,診所銷售視力矯正鏡片、鏡架或隱形眼鏡等相關產品收入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開立銷貨統一發票。
國稅局補充,類似型態還有皮膚科診所兼營保養品銷售、牙醫診所兼營牙材、牙膏、牙刷銷售,及獸醫診所兼營寵物用品銷售等,都應依規定就銷售貨物部分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醫療診所若兼營銷售貨物而未辦理稅籍登記,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補辦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遭處罰鍰。(編輯:楊玫寧)10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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