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不動產、個資管理缺失 金管會開罰395萬元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22日電)金管會今天通過對新光人壽處分案,新光人壽不動產管理缺失重複發生,違反內控規定,違規情節重大,開罰新台幣360萬元,另外新壽跟某公司簽訂服務合約、入口網站未控管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開罰35萬元,並限期1個月改善,合計開罰395萬元。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此案源於金管會2023年底的金融檢查案,屬於一般業務檢查,中間調查花費不少時間,開罰主要針對2大類缺失,一是新壽辦理不動產取得、開發或後續變更作業的決策程序、不動產管理作業及投資前評估分析作業,未落實內控,有多種缺失,二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
蔡火炎指出,新壽辦理不動產的取得、開發或後續變更等作業,發現有不動產租賃條件提案經不動產投資管理委員會決議後,就依委員會主席意見變更會議結論,未重新討論就提報給審計委員會與董事會審議;不動產地上權投資案,還沒提報董事會審議,就簽報董事長核決辦理,未依內控規定辦理。
蔡火炎也說,新壽辦理不動產投資業務,投資前未審慎評估所投資不動產地區的供給需求,導致廢棄原有設計並需重申請建造執照變更,延宕完工期程及增加建築師委任費用等狀況。
此外,蔡火炎表示,新壽委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管理不動產,但發現該公司有未經新壽同意就把不動產提供給利害關係人無償使用狀況,考量2021年也曾發生類似狀況,整體情節重大,依保險法規定,開罰360萬元。
外界關注相關缺失是否為北士科案,蔡火炎指出,金管會並非針對個案來做裁罰,而是針對新壽沒落實內控機制,有些缺失重複發生來看,這次金檢範圍包括新壽所有不動產投資案,北士科自然也是其中的案件之一。
此外,蔡火炎指出,新光人壽跟某公司簽訂服務合約及相關作業流程,有逾當事人同意分享資料範圍的狀況,違規事實明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第2款規定開罰25萬元,並限期1個月改正。
另外,新壽業務員入口網站未落實人員帳號權限控管機制,違規事實明確,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授權訂定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9條、第12條規定不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規定開罰10萬元,並限期1個月改正。(編輯:林家嫻)11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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