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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漁船防疫規範上路 違反通報規定可撤照

2021/9/1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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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日電)漁業署表示,今天發布訂定沿近海漁船作業防疫規範,因緊急避難或救難進入外國港口,應於規定時間通報並照指示停泊、辦理檢疫,否則最高可罰15萬元,甚至撤銷漁船漁業執照等。

農委會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指出,農委會今天發布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沿近海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並於今天上路,規定疫情期間,沿近海漁船船長應注意船員健康狀況,船員如有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疑似症狀,船長應通報漁業通訊電台或漁業署監控中心。

他並說,漁船海上作業時,若因緊急避難或救難,進入中國大陸地區、外國港口,或與大陸地區或外國船舶接駁人員、傳遞物品或其他接觸時,船長應於出外國港口前或進入國內漁港6小時前,主動通報漁業通訊電台或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並應依指示停泊指定漁港,以及依規定辦理檢疫程序。

他強調,違反通報或上述注意事項規定者,可依據漁業法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收回或撤銷漁船漁業執照與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執業證書。

王正芳補充,上述防疫注意事項是依據漁業法第54條訂定;並依同法第65條第八款規定,違反通報或相關規定,可開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且據同法第10條得收回或撤銷漁船漁業執照與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執業證書。

另外,他重申,農委會也已修正「漁船及船員涉案走私處分原則」,疫情期間從事走私、偷渡行為,將從重予以處分,最重可撤銷漁船漁業執照與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執業證書;呼籲漁業界遵守,共同防疫。(編輯:陳政偉)1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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