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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食品熱量及營養素標示修正 113年7月起生效

2022/6/23 11:44(6/23 12:3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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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23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熱量及營養素標示方式,113年7月1日上路。(示意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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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沈佩瑤台北23日電)食藥署今天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包括增加錠狀、膠囊食品營養標示單位,修正熱量及營養素標示方式等,業者更易落實也助消費者了解,將於113年7月1日上路。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楊依珍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表示,主要是為了明確法規細節,讓業者更容易執行。

楊依珍舉營養宣稱為例指出,過去業者可能會用「少」、「不含」等字眼來表達是否含有特定熱量或營養素性質,修正後要明確標示為具有或不具有。

還有一個重點是增加錠狀、膠囊食品營養標示的單位。楊依珍表示,原本是用每份或是克、毫升等方式標示,未來可用顆、粒、錠等單位表達,符合實務需求外,民眾也更容易理解。

楊依珍另提到,如蛋白質在一定程度以下僅微量時,可以標示為0,但可能仍會標示熱量,容易造成混淆,因此這次也修正熱量及營養素得以0標示的規定,讓它一致化,才不會造成矛盾。

食藥署表示,考量須經查驗登記產品因應尚須時間配合調整,此應遵行事項實施日期為民國113年7月1日生效。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編輯:陳政偉)1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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