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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停讓行人重傷或致死有刑責 另擬加重罰3.6萬元

2025/5/5 15:39(5/6 09:1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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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台北市承德路一段與長安西路口汽車停等民眾過馬路。(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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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5日電)交通部2年前加重不停讓行人罰則後,仍有部分駕駛人未依規定,今天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致行人輕傷調高罰鍰至1.8萬元,重傷比照現行致死調至3.6萬元。

車輛在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未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交通部在112年6月30日加重罰則後,道安已有改善。交通部表示,113年行人死傷人數1萬7162人,較112年減少498人,其中死亡人數從380人,減至366人,但仍有83人死於車輛未依規定停讓行人先行,約占2成。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4項適用範圍,包括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的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為遏止駕駛人僥倖心態,減少行人事故發生,交通部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提高肇事致人輕傷或重傷裁罰金額,預計最快6月底前上路。

其中,未停讓行人致輕傷起罰金額,從原本新台幣7200元,修正上調為新台幣1.8萬元,致行人重傷從原先1.8萬元,調高為3.6萬元,與現行致死裁罰金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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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任秘書沈慧虹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人本交通目前已是全民共識,在近期媒體民意調查中,包括交通部針對停止線與行人穿越線加大距離、在人流密集路口設置行人庇護島、設置行人專用號誌、行人提早5至10秒亮綠燈先行等措施,都獲得一定支持度。

沈慧虹以行人綠燈全開為例,從最早在台北推行到各地後,行人和車輛互相多等待一下,車輛可以安全通行,行人也可以有安全的感覺。(編輯:李亨山)1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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