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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輪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預告 明訂退費賠償機制

2025/12/25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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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25日電)為了保障旅客參加郵輪旅遊的權益,交通部觀光署預告訂定郵輪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載事項草案,明訂取消行程若可歸責旅行業的退費賠償機制等。

114年郵輪來台將逾560艘次,可恢復至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前108年8成5,進出港旅客數可望超越108年度105萬人次,達到113.5萬人次,外籍旅客估上看40萬人次,將雙創歷史新高。

由於過去頻傳郵輪的消費爭議案件,為了強化郵輪旅客權益保障,交通部觀光署預告訂定郵輪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載事項草案。

根據草案內容,因可歸責於旅行業的事由致無法成行時,旅行業應立刻通知旅客並說明其事由,且退還旅客已繳旅遊費用,不論是郵輪航程或者航程以外的部分都必須依照通知時間點賠償旅客。

根據草案,若是以台灣為母港的郵輪航程部分在旅遊開始前第90天以前通知;需賠償旅客郵輪航程費用20%,第89天到第60天前通知旅客須賠償40%;第59天至第30天前通知需賠償60%;第31天至第16天前通知需賠償80%;第15天至出發當日通知旅客,則需賠償100%的費用。

郵輪航程以外部分在旅遊開始前第41天以前通知需賠償郵輪航程以外費用的5%,第31天至第40天前通知,需賠償10%;第21天至第30天前通知賠償20%;第20天至前2天通知賠償30%;前1天通知賠償50%;當日通知需賠償100%。

若是因旅客因素要取消行程,草案中也明定業者可向旅客收取賠償違約金,90天前通知業者可向旅客收取郵輪航程費用的20%;前60天到前89天可收40%;前32天至59天可收60%;前31天至前16天可收80%;前15天通知可收100%。

但若不是以台灣為母港的航程,草案中明定,不論是旅客或業者取消,則按郵輪業與旅行業約定取消退費規定賠償旅客或賠償業者。

草案中也明定,若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業者或消費者,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草案明定若因可歸責業者導致需留滯旅客,業者除了應負擔留滯期間旅客所支出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按實計算退還旅客未完成旅程費用外,並應至少賠償依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留滯日數後相同金額5倍懲罰性賠償金。(編輯:李亨山)1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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