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身障車免稅範圍放寬 二親等內親屬適用
(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28日電)為了照顧身障者「行」的需求,總統今天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財政部表示,未來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的車輛,亦適用免稅規定,車主應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今天舉行例行記者會,官員說明,身障車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供身障者使用的車輛」予以免稅,以減輕身障者或其照顧者的經濟負擔,保障身障者行的需求。
根據統計,114年全台共有71萬5835輛自用小客車符合身障車免徵使用牌照稅資格,減稅利益達新台幣64.4億元。
官員表示,考量實務上身障者可能是由非同一戶籍的二親等以內親屬照顧,並將所有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因此修法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的車輛亦適用免稅規定。
修法也明定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及合理化稅制,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車輛的稅額為限,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1萬1230元。
舉例來說,某甲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的身障者且無駕照,其配偶所有自用小客車(A車)排氣量1800cc,其兒子所有自用小客車(B車)排氣量3000cc,B車車籍地與甲戶籍地相同,A車及B車供甲使用,依法兩輛車均符合免稅要件,但以1輛為限。
財政部說明,若甲兒子申請B車免稅,則該車排氣量2400cc以下部分的使用牌照稅額免稅,該車稅額將自1萬5210元降至3980元。
財政部表示,符合身障車免稅規定資格車輛的車主,除身障者本人所有車輛是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免稅外,應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法律上的二親等,指的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等血親,以及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等姻親,均可適用修法後的免稅規定。(編輯:林淑媛)11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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