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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定義6類最高負責人 勞工遭性騷可直接申訴

2026/4/8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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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8日電)為避免非名義上公司最高負責人對受僱者有性騷擾行為,公司卻無法客觀處理,勞動部今天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定義6大類「最高負責人」若涉性騷,勞工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勞動部今天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補充解釋「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最高負責人」包含6大類,勞工若遭性騷擾,無須待公司內部調查程序,即可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訴。

根據規定,6大類包含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持有20%以上股份大股東;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代表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血親配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今天在記者會中表示,統計去年度地方主管機關受理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共計621件,其中此次公布項目新增「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項目計109件,最終已成案計33件;申訴人以女性占83.9%居多,申訴人年齡別以25至44歲居多。

黃琦雅解釋,在實務上,當員工遭受位居事業單位重要職位等非登記對外代表人性騷擾時,很難期待公司能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對性騷擾事件的查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另外,除事業單位對外代表人外,其他「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對員工性騷擾時,由地方政府個案認定。

勞動部表示,如經認定有職場性騷擾行為,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編輯:張雅淨)11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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