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檢署:進口加工用馬鈴薯若發霉發芽 整顆棄置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20日電)外界關注美國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相關規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今天表示,台美雙方多次討論,同意參考日本做法,輸入後若發現有發霉、發芽情況,都必須整顆棄置處理。
防檢署發布新聞稿表示,過去美國產馬鈴薯無論鮮食或加工用,進口時都適用「食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由於加工用與鮮食用馬鈴薯進口後流向不同,台美雙方經過基於科學原則的多次討論,同意參考日本做法,針對加工用馬鈴薯另訂檢疫條件,輸入後若發現有發霉、發芽情況,都必須整顆棄置處理、不得加工,確保國人食品安全。
防檢署表示,2月公告實施的「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除維持不得罹染8種病蟲害的規定不變外,另針對加工用馬鈴薯新增要求美方強化輸出前發芽抑制劑施用程序,及輸出檢疫須確認無發芽及無土壤等規定。
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農業部說,進口加工用馬鈴薯茄鹼含量須符合不超過200ppm規定,標準與國內供加工用馬鈴薯一致,採同樣食安要求。
防檢署說,美國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時,若發現有發芽、腐爛或發霉情形,將通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照標準作業程序,直接送往指定加工廠;而貨櫃一到加工廠,有發芽、腐爛或發霉的馬鈴薯,都必須整顆棄置銷燬,透過邊境查驗與加工廠選別監管的雙重機制,為國內農業環境安全及國人食安嚴格把關。
防檢署說,國際間也採取類似風險管理作法,例如日本針對美國加工用馬鈴薯進口,在檢疫上除要求不得罹染特定病蟲害及附帶土壤外,也要求施用發芽抑制劑;食品衛生方面,則須符合茄鹼及農藥殘留標準。即使通過邊境查驗,產品進入日本指定加工廠後,如於選別過程中發現芽體長度超過0.5公分,須將整顆馬鈴薯分離,不得進入加工產線。
防檢署強調,台灣將強化合作機制,從輸出前管理、邊境查驗到加工端監管,層層把關,確保進口馬鈴薯符合檢疫及食品安全規範,維護國內農業生產安全與國人健康。(編輯:吳素柔)1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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