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監視器裝設 公共空間可錄影無須標示
(中央社記者陳婕翎台北11日電)醫美診所疑涉偷拍持續延燒,出現醫療院所「只要有錄影就是侵犯隱私」疑慮。衛福部長石崇良今天說,設於公共區域錄影設備,若非針對特定個人錄影,通常不需額外同意或標示。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等,石崇良列席,他在會前接受媒體聯訪被問及,愛爾麗診所板橋店日前被發現煙霧偵測器內疑藏針孔攝影機,事件引發連環效應,包括醫療院所裝設監視器的必要性也受關注。
關於醫療院所公共空間能否裝設監視器,是否需要病患同意,石崇良說,醫療院所隱私訂有相關指引,錄影設備裝設地點以公共區域為主,以確保安全。一般而言,公共空間錄影規定,不需要特別告知或取得同意,例如車站、捷運等地的監視器。
石崇良表示,只要醫療院所裝設監視器不是針對特定個人的錄影,法律上通常不要求額外同意或標示。若是在診療空間進行錄影,必須事先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這次事件後,相關部門會再舉行會議,更明確地要求落實規定。
石崇良指出,針對部分醫美診所不當裝設監視器的案件,地方政府衛生局已經被要求進行盤查轄區醫療院所,已清查到大約有4家左右,這種行為是相當不可取的,因此會採取最嚴厲的處分,依法該停業的就停業。
石崇良說,如果診所涉及偷拍事件屬實,可能違反法律條文,包括醫療法第72條的不當洩露病人資料、同法第108條第6款、第7款涉及防止傷害、妨害風化,以及超收費用未適當處理等,更嚴重者,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涉及特種個資的不當蒐集,屬刑事罪。(編輯:管中維)11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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