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修法訂人孔蓋抗滑標準 未改善最高罰15萬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20日電)配合公路法修正,公路局預告修法,訂定人、手孔蓋抗滑基準與路面平整度標準,面積達900平方公分抗滑值應達50BPN,未依規改善,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可按次處罰。
機車族行駛於道路時,最擔心遇到防滑性不足的人、手孔蓋,尤其遇到雨天路面濕滑,更將成為潛藏的交通安全隱憂。交通部公路局統計,轄管省道人手孔蓋數量25萬7318個,其中未下地人手孔蓋數量約1萬564個。
公路法第72條已在114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明定人、手孔蓋等路面上的設施抗滑值基準不得低於交通部所定的基準等情況,違反者應於限期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交通部本週預告修正「公路用地使用規則」,公路局透過文字說明表示,為配合公路法第72條修正,增訂人、手孔蓋相關管理規定,並授權交通部訂定抗滑值基準及免於下地特殊需求範圍,增訂「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14條之1規定。
換言之,未來將建立全國一致的人、手孔蓋抗滑及平整度標準,除了公路局轄管省道外,各縣市以及相關單位也將適用。
草案明定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於設置或維修後修復義務及路面平整度標準,並規範道路施工回填後保固期限;另外,考量救災及設施維運需要,明定免於下地特殊需求範圍,以及未下地人孔及手孔蓋抗滑基準,以強化公路安全管理並兼顧實務運作。
公路局表示,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在設置或維修後應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且於道路施工回填後3年保固期限內,修復路面平整度標準以3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0.6公分,若有未符規定者,即由公路主管機關限期要求改善完成。
另外,參考標線抗滑基準,公路局指出,面積達900平方公分未下地人、手孔蓋,其抗滑值應達50BPN(英式擺錘值),後續如經檢測未符合規定者,將限期要求(1個月內)改善完成,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交通部在17日預告修正「公路用地使用規則」,公路局表示,因修法有其實務需求及修訂急迫性,採公告14日方式進行預告,預告期間若有其他不同意見,將由公路局錄案納參評估並回應說明,後續循交通部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編輯:管中維)115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