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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時執行律師業務 前法官判罰俸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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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2日電)前台南地院法官施志遠任職期間提供其他律師法律意見及代撰書狀,或有轉介案件並獲報酬等執行律師業務行為。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天判決施男罰款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施志遠(已轉任律師)於民國111年11月底起至112年2月底止任職期間內,就10件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提供梁姓律師相關法律意見及代為撰寫書狀,或有轉介案件給梁姓律師承辦並獲報酬,或有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並預先(或離職後)收取委任律師費用等執行律師業務的違失行為,經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職務法庭審理後,認為施志遠違失行為情節嚴重,不僅減損其法官所應負廉潔、正直的形象,更損及其他法官獨立審判空間與司法獨立、公正的形象,將造成社會對法官群體整體評價的貶抑,判決處以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雅淨)115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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