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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結婚隔年分開報稅 配偶父母可列扶養親屬

2018/11/15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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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5日電)國稅局今天表示,民眾今年結婚,明年5月申報今年度綜所稅時,可選擇與配偶分開申報,但由於民眾今年結婚,已與配偶雙親具有直系姻親關係,因此可將配偶雙親列為扶養親屬。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年中結婚,隔年申報綜所稅時,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申報,但自隔年起的所得,就必須與配偶合併申報。不過,有民眾詢問國稅局,若今年結婚、明年報稅時選擇與配偶分開申報,是否可以列報配偶父母為扶養親屬。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中結婚,則該年度已與配偶的父母具備直系姻親關係,即便選擇與配偶分開申報,仍可列報配偶的父母為扶養親屬。

官員舉例,民眾今年9月結婚,明年5月申報今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選擇夫妻分開申報,且配偶父母若已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將配偶父母列報為扶養親屬。

不過,國稅局也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配偶父母為扶養親屬時,配偶就不能再列報,以避免因重複列報,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且必須留意,若受扶養親屬有所得,應一併申報,以免事後經查獲遭補稅處罰。(編輯:蘇志宗)10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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