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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修正初審 稅款擔保品土地房屋入法

2020/4/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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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相當於擔保稅款的擔保品包括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

提案修正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針對擔保稅款而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既有助於確保稅捐的稽徵,並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財產運用,符合現實需求。

他說,關於稅款擔保品,稅捐稽徵法現行條文已有列出黃金、公債、銀行存款等,主張修法增列將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納入,只是把財政部已用行政命令在處理的這部分提升至法律位階。

對於賴士葆所提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時說明,有關提供納稅擔保,目的在確保稅款的徵起,並期擔保品能在短期內處分變現,如果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所欠稅款時,得就擔保品強制執行取償。

財政部在報告中表示,為使擔保品的估價更具客觀與合理,財政部已於民國103年11月7日的行政命令明釋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的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另外,納稅義務人如能提示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的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也可核實認定,有利納稅義務人選擇運用。

財政部評估,賴士葆所提修法主張,有助法律規定明確,減少爭議,予以贊同。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時,朝野立委並無歧見,最後採納財政部建議酌作文字修正之後初審通過,將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朝野黨團協商。(編輯:林興盟)10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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