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覆議立院否決 中選會:新法公布前提出罷免適用舊法
2025/2/11 20:41(2/11 21:09 更新)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11日電)立法院今天否決行政院針對選罷法修法所提的覆議案,有藍委認為,新法公布後,第二階段連署就要附身分證。中選會說,根據選罷法,法律修正施行前已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媒體報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今天說,選罷法新法公布後,在第二階段要正式開始連署時,應就要附身分證,避免連署造成不公平競爭狀況。
中選會晚間透過文字表示,選罷法第131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的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因此,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也適用舊法;反之,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都適用新法。
此外,中選會也說,有關選罷法就提議簽署罷免提議書時點為表意自由,並不是屬選務機關能干涉的範疇,這是法律主管機關內政部見解,也是過往司法實務見解。
中選會表示,依公職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因此提議人之領銜人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才能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連署期間,法律無明定,也沒有列為應刪除事由,當然沒有另行限制必要。
中選會表示,不僅如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前高雄市長市長韓國瑜罷免案裁定,選罷法第75條第1項但書所稱「不得罷免」是指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不得提出罷免案,罷免案提出前認同罷免而形成共同意識所進行的提議活動,本質上是一種意見表達方式,是言論自由等基本權的體現,應受憲法保障。(編輯:林興盟)1140211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WBC經典賽台韓戰 蔣萬安跳海豹舞應援[影]](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400/20260308/1024x768_wmky_0_C20260308000024.jpg)









![WBC陳傑憲傷後2天就練打敲3轟 直言不想放棄[影]](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webcover/420/20260307/1024x768_720518575525.jpg)
![美國網紅Jomboy戴台灣隊帽分析:經典賽晉級希望未破滅[影]](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webcover/420/20260307/1777x1332_047853227138.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