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修正人事規定 涉密特殊查核可施予科學儀測

(中央社記者吳書緯台北4日電)國防部近期修正「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新增初、新任及預劃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送請保防單位查詢國籍與刑案紀錄的規定,而涉密人員的特殊查核作業,需填寫查核表且當面訪談,並新增視情況施予科學儀測。
國防部5月30日公告修正「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進一步強化國軍安全查核與涉密人員特殊查核作業規定。
根據新增規定第9-1點,明定各單位應先確認新(初)任及預劃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是否曾為現役軍人或國軍聘僱人員,再送請保防單位查詢國籍與刑案紀錄。
此外,新增規定第13-1點明定人事管理單位針對預劃接密人員,應於其調任前一定期限內送請保防單位查核、查核後應處作為及調任涉密職務後續辦理查核之時機,以完備涉密人員之人事查核作業程序。
根據第13-1點,明定預劃調任密級及機密等級職務人員於前30天送查;另預劃調任極機密及絕對機密等級職務人員於前60天送查;人事管理單位派職前,應與受查核人所隸單位,依「國軍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職務管制名冊」核校新任職務機密等級,並應審認實際接觸機密資訊業務實況,填具查核名冊註明核定職務保密區分,送請保防查核。
第13-1點並明定,經辦理涉密安全調查,判定未涉及安全調查限制條件,有效期限3年;判定涉及安全調查限制條件,或當事人拒絕填具特殊查核表,即未具接密資格,不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並由受查核人所隸單位應限制其接任機敏職務或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此外,根據修正過後的「國軍人員特殊查核表」,新增調查人員完成面訪後,倘若有疑義者,經受查核人同意後,將施予科學儀器協助釐清,凡拒絕者,將視同未完成安全調查,因此,若拒絕科學儀測,視同未完成安全調查,不具備接觸機密資格。(編輯:林興盟)11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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