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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法院組織法修正 明定公開直播規定

2025/6/27 18:05(6/27 21:5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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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27日在藍白人數優勢下,經表決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明定法庭直播的規定,法律審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圖為立法院長韓國瑜(圖)敲槌宣布三讀通過。中央社記者徐肇昌攝  114年6月27日
立法院會27日在藍白人數優勢下,經表決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明定法庭直播的規定,法律審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圖為立法院長韓國瑜(圖)敲槌宣布三讀通過。中央社記者徐肇昌攝 1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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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7日電)立法院會今天在藍白人數優勢下,經表決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明定法庭直播的規定,法律審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為推動公開透明的司法、落實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等,提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法律審應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方式公開播送等。

民眾黨團26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未取得共識。立法院長韓國瑜今天主持黨團協商時,列席的司法院、法務部代表及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均反對修法,朝野在條文上無法達成共識,送院會處理。

院會處理時,民進黨團表達反對意見,並在議場內擺上「黃國昌一人綁架全立院;法院非秀場,當事人不是網紅;司法要正義,真相不是靠流量」等標語。

立法院會27日三讀攸關法庭直播的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會處理時,民進黨團表達反對之意,並在議場擺出「黃國昌一人綁架全立院;法院非秀場,當事人不是網紅;司法要正義,真相不是靠流量」等標語。中央社記者徐肇昌攝 114年6月27日
立法院會27日三讀攸關法庭直播的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會處理時,民進黨團表達反對之意,並在議場擺出「黃國昌一人綁架全立院;法院非秀場,當事人不是網紅;司法要正義,真相不是靠流量」等標語。中央社記者徐肇昌攝 114年6月27日
立法院會27日在藍白人數優勢下,經表決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當中明定法庭直播相關規定。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左4)率立委在三讀通過後到場中拉開標語慶祝。中央社記者徐肇昌攝 114年6月27日
立法院會27日在藍白人數優勢下,經表決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當中明定法庭直播相關規定。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左4)率立委在三讀通過後到場中拉開標語慶祝。中央社記者徐肇昌攝 114年6月27日

廣泛討論階段,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發言指出,民進黨團對於這次修法有3個反對,分別是反對一人綁架全立院、急就章式的法庭直播;反對全黨救一人(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為個案量身訂做的法庭直播;反對藍白合、政治交易式的法庭直播。

民眾黨立委林國成表示,這次修法是要讓陽光進入法庭,沒有什麼暗盤,事實審與法律審也區分得很清楚,是否公開播送也由法官裁定,而且「這部法通過,柯文哲用不到」。

表決階段,國民黨立委支持民眾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最終藍白挾人數優勢,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訴訟的辯論及裁判的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如果應公開的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的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的旁聽席公開行之。

在法律審部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的宣示時所為的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

至於事實審,三讀通過條文規定,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的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的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的關係、審判程序的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的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的宣示所為的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裁定,得為抗告。

三讀條文規範,考量公眾知的權利及審判公平性的權衡,如果是依法以不公開法庭行的案件、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的行政訴訟案件、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的案件」,不得公開播送。

此外,如果進行公開播送時,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參與訴訟程序者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或是嚴重影響審判的公平性,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的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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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規範,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吸煙、飲食物品、自行攝影、錄音、錄影及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違反規定者,審判長得命其停止該行為、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其已攝影、錄音或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攝影、錄音或錄影的內容。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今天修正的條文,自公布後3個月施行。(編輯:林興盟)1140627

(中央社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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