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會分析師對生暴力案件懲處結果 逾半數申誡以下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8日電)國家人權委員會公布校園師對生暴力報告指出,在「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案件中,53.45%案件最後僅有申誡以下的懲處,現行法規過寬認定空間,導致懲處輕縱,呼籲政府應建獨立調查機制、完善調查人員增能機制。
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葉大華、田秋堇今天舉行「檢視校園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專案報告發布記者會。
葉大華說,台灣立法禁止體罰至今近20年,但校園師對生暴力事件仍頻傳。教育部為處理高中以下校園師對生暴力案件,自106學年度至今歷經3次修法,明訂設置校事會議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處理機制,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
葉大華表示,人權會於民國112年啟動「檢視校園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專案計畫,針對高中以下學校師對生暴力案件的處理流程,由各主管機關逐案填答,並針對回填的4641筆案件進行數據分析。
葉大華說,經交叉分析比對發現,即使調查結果認定為成案,行為人最終的懲處結果經考核會或教評會審議後,仍有12.27%的案件懲處結果為未懲處、或僅口頭告誡。成案理由為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的案件中,有53.45%的案件最後僅有申誡以下的懲處。總體而言,成案的案件中69%懲處結果皆為申誡、口頭告誡甚至或未懲處。
葉大華表示,經探討處理機制各階段情形,在究責階段,109學年度至111學年度超過6成體罰或霸凌行為人教師懲處結果皆為申誡以下,113年解聘辦法重修後,調查懲處結果遭輕縱的比例與109至111學年度比例相當,皆占7成,顯示考核會或教評會確實有未依據成案時所引用的法條,做出相對應的懲處;且現行法規過寬認定空間,導致懲處輕縱。
葉大華針對現有制度提出9點建議,包括介接校安通報與社政通報系統,並標示暴力定義;調查應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建置獨立、專業的調查機制處理;加強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參與人員的兒權知能;加強師資培育與教師專業增能;建議教育部擬定相關指引及分流機制,減緩過量投訴的負荷。
葉大華並建議,應完善調查人員的增能機制;改善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並建立進階查詢功能,以追蹤行為人是否再犯;針對遭停聘、解聘1年至4年、不續聘或終止聘約的教育人員,建立輔導及回任前評估機制;就校事會議調查報告進行後設分析研究,建立防治及預警機制。(編輯:林興盟)1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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