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修法初審通過 危害交易秩序最高可罰30萬元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7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農產品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由於現行條文僅規定,農產品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但因實務上,假消息散播目的未必為謀取財物利益,可能是非典型影響交易秩序,進而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等嚴重結果。
初審條文則增加「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等文字,明定農產品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市場交易秩序的謠言或不實訊息。
如果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可依現行條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如果散播市場交易秩序的謠言,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初審條文也明定,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的集貨場,所需用的土地,視同農業用地。前項用地應專供農產品共同運銷集貨場使用,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針對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地,初審條文明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的公用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依公告現值讓售或以其他合作方式提供;所需用私有土地,由各地主管機關協助洽購、依法申請徵收、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並得使用依法編訂的農業用地。
初審條文明定,前項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的私有土地,以國營事業土地為限,且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使用期限不得少於20年。
民進黨立委邱議瑩發布新聞稿表示,現行條文對批發市場所需私有土地的取得方式,未明文納入「租用」,但國營事業土地管理政策多採「只租不售」,兩者在實務上形成衝突,導致地方推動批發市場遷建或新建設施遭遇障礙。
邱議瑩指出,這次修法讓果菜批發市場用地放寬得以租用或其他合作方式取得的國營事業土地,且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期限不得少於20年,確保批發市場營運具備長期穩定的土地權。(編輯:蘇志宗)11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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