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權法初審納自立生活 對障礙者歧視言行最重罰60萬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22日電)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身權法修正草案,將障礙者自立生活、個人助理等概念明文入法,並增訂任何人對身心障礙者,不得公開為歧視言行,若媒體、網路違反,最高處60萬元罰鍰並得令其改善下架。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1、22日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朝野立委經過兩天討論,於今天晚間完成初審。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主管機關遴聘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時,人員組成中,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少於總數1/2,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均衡,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數1/3;機關、學校、事業機構訂定影響身心障礙者權益政策、法規或規章時,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可近用資訊及表示意見機會。
鑑於自立生活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中最重要精神,初審通過條文將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的運作機制及個人助理提升至母法位階,明定地方政府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時,應結合各項支持服務資源提供協助,而身心障礙者自我決策、日常生活及社會參與所需的人力,得由個人助理協助。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地方政府應籌組專業團隊審查自立生活計劃,團隊成員應包含行政機關代表、身心障礙者代表、專家學者或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初審通過條文亦將「通用設計」概念明文入法,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以通用設計原則,規劃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活動場所、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資訊、通訊技術與系統、網路平台及生活通信,以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而機關應訂定通用設計推廣與實施計劃。
考量到身心障礙者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若曾犯性侵害、性騷擾、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情況者,終身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院長或主任。
此外,現行條文雖明定傳播媒體不得對身心障礙者有歧視性描述,並有對應罰則,但未規範網路平台,也未能避免障礙者家屬遭到歧視。
初審通過條文增訂,任何人對身心障礙者,不得公開為歧視言行,而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路或其他媒體於報導或播送身心障礙者相關內容時,不得使用歧視性稱呼,也不得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及家屬產生歧視與偏見。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若廣播、電視業違反相關禁止歧視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至於網路或其他媒體,同樣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限期移除內容和下架;若網路負責人對行為人不具有監督關係,則處罰行為人。
雖然諸多條文已初審通過,不過朝野對於禁止騷擾入法、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對應罰則仍未達成共識。衛環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劉建國裁示,除有共識部分修正通過,其他條文則保留,並交付協商。(編輯:林克倫)11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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