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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政務人員專法必要性 立院公聽會專家意見不一

2026/1/28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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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召開政務人員權利義務法制化公聽會,與會專家對於是否有制定政務人員專法的必要性,意見不一。考試院說,政務人員的人事法制事項,已散見於相關法令,若立委認為有制定專法以整合相關規範的必要,敬表尊重。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政務人員權利義務法制化公聽會,目前相關草案版本有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羅智強分別提出「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以及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所提「政務人員法」草案。

台大政治學系退休教授彭錦鵬說,政務人員是現代化國家文官體系的一部分,但政務人員的選用、保障、退職等權利義務關係,和一般常任文官是明顯不同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因此政務人員人事體系單獨專門立法是必要的,主管機關應該為考試院。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陳清秀表示,政務人員執行職務的應有態度以及倫理道德規範等事項,應建立制度常規法治,以供遵循,落實憲法所要求的民主法治精神。

前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認為,以現階段來說,制定專法的必要性不高,倘若要立專法,比較適合用低密度的基準法形式規範,同時規範對象要排除獨立機關成員、有任期保障的人員等。

海洋大學海洋法政學士學位學程專任助理教授張雁翔說,政務人員管理規範,現行已有相關制度可資運作,例如政務人員適用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請假規則、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政治獻金法等規範,不必然要另立專法。

考試院書面報告指出,立法院審議民國8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作成附帶決議,要求考試院1年內將政務官法函送立法院審查,考試院於87年至101年間,5度將政務人員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但都因屆期不續審而未能完成立法程序,之後108年間因法制主管機關權限歸屬發生爭議,考試院請銓敘部與相關機關持續協調中,迄未有明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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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指出,政務人員的人事法制事項,目前已散見於現行相關法令中,例如退撫部分業有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專法規範。另綜觀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及日本等先進國家,也普遍未就政務人員行為規範等人事法制制定整合性的專法,不過如果立委認為有制定專法以整合相關規範的必要,考試院敬表尊重。

銓敘部書面報告指出,是否制定政務人員專法是立法政策,但條文不應明定應予免職事項。考試院的憲定職掌對象是公務人員,不是政務人員,由考試院主管政務人員違反憲定職權,如果要訂定專法,應由行政院主管,各院依法執行。(編輯:萬淑彰)11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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