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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刑法修法 網路公然侮辱最重2年徒刑20萬罰金

2026/1/29 15:16(1/29 15:5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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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9日電)面對以網路、深偽等方式妨害名譽的危害日趨嚴重,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公然侮辱者,處最高2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誹謗與妨害信用罪,最高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3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處理兒少性侵害案件追訴期議題、增訂刑中監護制度,以及修正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要件與刑度等。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針對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要件與刑度,草案將一般誹謗罪罰金由1萬5000元以下,提高至10萬元以下;加重誹謗部分,新增以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等方式加重誹謗者,罰金刑由3萬元以下,提高至20萬元以下。

公然侮辱罪罰金刑的刑度也提高,現行公然侮辱罰金最高9000元,以強暴手段(如公然掌摑等)犯公然侮辱者,罰金最高1萬5000元,草案將兩者分別提高為6萬元、1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公然侮辱者,草案加重其刑,處最高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誹謗與妨害信用罪也加重其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憲法法庭113年宣告刑法第140條侮辱職務罪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有違,並指明侮辱公務員罪需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的範圍內,才成立犯罪。

因此,草案配合修正,由現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足以影響公務執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為強化社會安全網,草案也增訂刑中監護制度,賦予檢察官得視個案情形,於假釋期間對受處分人施以監護,確保其獲得及時治療與必要保護,並明定修法前已裁定監護但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者的適用原則,以利制度順利銜接與落實。

另外,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草案也刪除刑法感化教育與強制工作相關規定,感化教育另由專法加以規範,使兒少處遇機制更符合法治與人權保障原則。(編輯:謝佳珍)1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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