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刑法修法 未成年性侵案20歲前不計追訴期
2026/1/29 15:05(1/29 15:35 更新)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9日電)為擴大保護兒少性侵害被害人,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法相關修法,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法務部強調,修法避免壓縮被害者追究時效,解決過往兒少性侵害被害人不敢、不能、不知如何提告等問題。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其中針對兒少性侵害犯罪部分,草案參考奧地利刑法、日本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對性侵害犯罪於被害人年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的立法,明定性侵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修法是處理犯罪追訴權從哪一個時間點起算的問題,原來犯罪追訴權是犯罪成立之日開始起算,但是兒少性侵害犯罪因為特殊,因此將兒少性侵害犯罪成立點,修正為被害者滿20歲才起算。
他解釋,兒少性侵害犯罪被害者特點是「不敢、不能、不知」,因為被害者受害當時可能身心受創無法提出告訴,也可能因為跟加害人權力不對等,不敢提出告訴,且畢竟是兒少被害人,心智尚未成熟,也許不知如何提出告訴,為解決這個問題,因此修法,從被害者滿20歲開始計算追訴權時效,避免壓縮被害人追究加害者的時效。(編輯:蘇志宗)1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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