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涉私用公務車懲處 林郁容須道歉王榮璋應注意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6日電)監委林郁容、王榮璋、蘇麗瓊去年遭控疑涉私用公務車,監察院今天公布調查結果,林郁容搭乘用車時接送其子女,逾越一般合宜使用車輛範圍的認知,處分為「以口頭或書面於院會時道歉」;王榮璋搭乘用車返家途中曾赴理髮院理髮,此舉易受質疑,因此處分「促其注意」。
至於蘇麗瓊,監院說,蘇麗瓊當天是因牙痛需治療,治療後就乘坐原車返回監院處理公務,核其使用車輛緣由,目的在避免執行中的公務因急病中斷,具社會相當性,於法無違也尚合乎情理,難予苛責。
媒體去年報導,蘇麗瓊、王榮璋、林郁容分別遭指控疑似使用公務車看牙醫、理髮、接送親友到機場等。為此,監院副院長李鴻鈞去年6月指示移送紀律委員會,北檢也啟動調查。
監院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監院紀律委員會詳細調查公務車案,經先期資料蒐整、調閱卷證、通知相關人員和單位提出說明,共辦理2次約詢相關人員、5次召開紀律委員會議審議後,調查報告初稿在去年12月9日報請院會討論,後依據討論內容修正調查報告後,今年1月13日再次送院會審議酌修文字後通過。
蘇麗瓊、王榮璋、林郁容3人處分各有不同。監院說,林郁容是去年5月26日下午搭乘用車,途中先至監察院附近接送其女,再至桃園機場接送其子後,返回台北住處,已逾越一般合宜使用車輛範圍的認知,易使外界質疑監察委員形象,因此院會決議依自律規範第3條、第17條第3款規定,處分「以口頭或書面於院會時道歉」。
王榮璋部分,監院調查他是去年5月9日下午搭乘用車,途中先前往位於紹興南街的某理髮店理髮後,搭乘同車返家,但易受質疑,囿於清議仍宜避免,因此院會決議依自律規範第3條、第17條第1款規定,處分「促其注意」。
至於蘇麗瓊,監院說,蘇麗瓊去年5月14日因牙痛需治療,下午搭乘用車前往和平東路3段某牙科診所就診後,再乘坐原車返回監察院處理公務,核其使用車輛的緣由,是因監察院醫務室暫停服務的替代措施,目的在於避免執行中的公務因急病而中斷,具社會相當性,其使用公務車於法無違,尚且合乎情理,難予苛責。
對於公務車的管理,監院強調,監委為特任職政務人員及行使監察職權所需,因此「監察院監察委員使用車輛規定」第3點明定其使用車輛的用途,除公務需求事項外,尚及於安全考量及符合社會相當性之活動(含上、下班)。
此外,監院說,監委屬特任職政務人員,執行監察職務具特殊性與保密性,工作內容涵蓋人權保障案件及調查案件諮詢、約詢、實地履勘、輪值受理民眾陳情、參與各項會議、進行中央及地方巡察、處理調查報告等,其差勤管理與機關正副首長並無二致。
監院也說,此案在法制面、派車制度面,顯然有應改善之處,且對於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適用範圍、「監察院公務車輛及駕駛人員管理要點」及「監察院監察委員使用車輛規定」的沿革與適用、公務車可供上下班及符合社會相當性活動使用,未能及時對外清楚說明,致各界產生監委公器私用,正人不能正己的質疑也傷害監院形象。
監院強調,上述相關法規扞格及內部管理疏漏之處,院會已決議相關單位應妥速檢討改善,力求周延。(編輯:翟思嘉)11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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