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市多莓果案上訴逾期遭駁 中市府:已懲處失職人員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郝雪卿台中18日電)台中市政府針對好市多A型肝炎莓果事件開罰新台幣200萬元逾期上訴被駁回,台中市衛生局長曾梓展今天表示,相關人員涉行政疏失已懲處,他除道歉也提出自行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全案緣於好市多總公司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輸入「科克蘭冷凍三種綜合莓」,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邊境抽驗,並於112年4月10日檢出A型肝炎病毒。
好市多總公司於112年4月11日通知好市多台中分公司及北台中分公司將相關產品立即下架,並於同年月12日前填寫、回傳「雲端批號調查表」、「商品下架完成單」。
好市多台中及北台中分公司接獲相關通知後,未立即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通報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好市多總公司遲於同年月26日辦理通報併附全台庫存統計表,並陸續通知會員回收。
台中市衛生局認定好市多台中及北台中分公司已發現相關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卻未能主動通報,違反食安法規定,對兩家分公司分別各處100萬元罰鍰。好市多台中及北台中分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台中市政府駁回,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市府對兩家分公司裁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且市府未依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處分,引用中央法規裁罰。台中高行於今年4月2日判決中市府訴願決定與原處分均撤銷,因中市府未及時上訴而全案確定。
曾梓展今天在市府接受媒體聯訪時對此表示,市府未在期限內提起上訴被駁回,相關行政疏失令他震怒,已懲處相關行政人員,他個人也向市長盧秀燕提出自行處分,並對此表達道歉。
曾梓展指出,法官認為業者該罰,但不能一罪兩罰,並認為應引用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而不能逾越母法即食安法,但自治條例最高只能開罰10萬元,後續將與市府法制局研討,如何再提出另外的開罰。(編輯:張雅淨)115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