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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男逼車害一家2死2傷 一審程序違法遭發回

2019/12/6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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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東京6日綜合外電報導)日本2017年發生全國矚目一家四口遭逼車2死2傷事故,一審法官認定被告觸犯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判處18年有期徒刑;進入二審後,因一審程序違法,遭二審法官撤銷發回重新審理。

這起事故發生在2017年6月5日,地點是東名高速公路東京往名古屋方向。無業男子石橋和步駕車涉嫌4度開到一輛廂型車前方,逼迫對方減速,最後把廂型車逼停在內側的超車道上。

就在廂型車被逼停2分鐘後,一輛大卡車不慎追撞停在超車道上的廂型車,造成廂型車駕駛45歲的萩山嘉久、妻子39歲的萩山友香不幸死亡;萩山家的大女兒與二女兒受傷。

日本放送協會(NHK)報導,石橋和步日前被一審法官以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判處18年有期徒刑,不過,二審的東京高等法院今天認為一審程序違法,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橫濱地方法院重新審理。

這起案件一審審判爭點,就是事故發生在雙方都停車後,能否適用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但一審法官最後認同檢方看法,認為被告將被害人車輛逼停在高速公路上,提高被害人被後方車輛追撞的危險,適用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判處18年有期徒刑。

東京高等法院法官朝山芳史今天認為,一審法官對被告是否適用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的判斷無誤,但問題出在一審審判前,一審法官向檢辯雙方表明認為此案不適用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卻在之後的裁判員審判中變更解釋,認同適用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未給被告及辯護律師申辯機會,在程序上違法。

被告律師高野隆說,今天發回一審法院的判斷決非否定裁判員意見,而是法官明明先表示被告把車逼停的行為不適用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但之後完全不說明就做出相反結論,「非常不公平」,二審法官的判斷是合理、公正且適當。(譯者:黃名璽/核稿:張曉雯)10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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