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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金貴涉殺人改判無罪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2018/12/26 14:51(12/26 17:0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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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6日電)男子林金貴涉嫌槍殺計程車司機,原被判無期徒刑定讞,經裁定再審改判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撤銷無罪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

民國96年5月9日,王姓計程車司機於原高雄縣鳳山市遭人槍殺身亡,警方逮捕林金貴,經3名目擊證人指證,加上林金貴提不出不在場證據,被依殺人罪送辦。

林金貴被判處無期定讞,後來入監執行,直到去年4月高雄高分院裁定再審並釋放,林金貴被囚3116天。

全案再審今年8月7日判決林金貴無罪,合議庭認為,案發現場監視器拍到凶嫌是長髮披肩,但林金貴提出96年3月5日到相館拍照的半身照片為短髮,依鑑定林金貴當時拍照到案發時間,頭髮不可能那麼快長成披肩長髮,況且該監視器拍攝的凶嫌畫面經調查局等單位鑑定也無法確認就是林金貴。

此外,再審認為,案發後65分鐘,林金貴手機發話訊號出現在距案發現場77公里的台南市佳里區,凶嫌犯案後不可能在65分鐘內抵達台南市佳里區,加上多名證人指證程序未符合規定,恐有記憶不足、前後矛盾之處,認定林金貴罪證不足。

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林金貴所提出的96年3月5日照片,並未拍攝到耳後及後腦勺的髮量,依證人證詞,林金貴當年3月5日之前有將近5個月並未理髮,衡情後腦勺髮長可接近肩部,該照片是否真為當年3月5日拍攝,原審並未予調查。

最高法院還指出,原審判決僅以Google地圖計算案發現場到台南市佳里區的車程時間,不採信員警實測也未親自勘驗,事關真相卻未予調查。

此外,林金貴獄友曾向警方表示聽到林金貴自述犯罪過程,但原審駁回檢察官傳訊獄友到庭證述的聲請,也有採證不適用法則等違法,因此發回更審。(編輯:李亨山)10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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