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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駕駛闖紅燈 警:以當場舉發為原則

2019/3/1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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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1日電)男子不服被員警在天橋拍照取締闖紅燈開單,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認為闖紅燈應當場舉發,判決撤銷罰單。警方今天說,闖紅單以當場舉發為原則;天橋上拍照取締,實務上少見。

士林地方法院近日公布判決書,劉姓男子民國107年4月駕車經新北市淡水區民權路附近闖紅燈遭拍照舉發。劉男請求法院撤銷罰單,並主張員警站在天橋高處以近乎偷拍方式,為裁罰而裁罰,違反相關規定。

法院審理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文規定,汽車駕駛有闖紅燈行為,員警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才能逕行舉發,顯見針對駕駛闖紅燈行為,警方應以當場舉發為原則。

判決指出,劉男闖紅燈地點,雖當時車輛多,但並非沒有適當地點讓員警實施當場攔停舉發,員警舉發違法。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對此,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執法組長顏三隆今天電話受訪表示,舉發駕駛闖紅燈有當場舉發和逕行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條件是員警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但後續需要有採證等作為。

他指出,員警處理駕駛人闖紅燈,以當場攔停為主,在天橋上拍照舉發,實務做法少見,除非像是駕駛違規遭攔停後,仍刻意駕車逃逸,才會逕行舉發。

顏三隆說明,這不是員警所在位置或偷拍取締問題,因法令規定,駕駛人闖紅燈可舉發。要逕行舉發,員警須依執勤經驗判定現場位置可能具有危險性等狀況,才可用拍照方式開單,若在平面道路或路口,仍以當場攔停舉發為原則。

顏三隆說,每件個案狀況不一樣,依此個案狀況,法院會判決撤銷罰單,應該有了解整體案件狀況,並判斷員警執勤時未符合相關法令前提,讓程序出現瑕疵,才會判決撤銷罰單。(編輯:孫承武)10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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