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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G質借案更一審 鄧文聰判刑共20年

2019/8/23 11:48(8/23 12:2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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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3日電)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被控與前董事長黃正一違背職務向EFG銀行質押借款案,高院更一審今天依保險法背信罪判處鄧文聰16年徒刑、洗錢罪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6億元。

此外,黃正一被依保險法判刑8年6月、洗錢罪判刑1年6月,2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併科罰金2億元,仍可上訴。

鄧文聰被控掏空幸福人壽,二審遭判刑26年,併科罰金7億5000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06年12月底,針對鄧文聰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部分駁回上訴,依保險法背信罪判刑10年,併科罰金3億5000萬元定讞。

鄧文聰另被控與黃正一以投資名義,將公司資產搬到EFG銀行香港分行,供兩人質押借款,藉此掏空公司約新台幣130億元。此部分案情,二審判鄧文聰有罪、黃正一無罪。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判決鄧文聰、黃正一有罪,鄧文聰的君鴻酒店部分不予沒收。(編輯:李錫璋)10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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