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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妓勒贖索賄6萬元 二審重判貪警12年

2020/2/6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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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桃園前員警李國漢被控3年前執行掃黃專案時「擄妓勒贖」,私下扣押賣淫陸籍女子證件,索取賄款6萬元;一審判李警10年8月,經上訴,二審法院今天加重改判12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民國105年9月19日,時任桃園市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員警的李國漢帶著2名同事執行掃黃專案,查獲大陸籍何姓女子賣淫,卻未帶何女到警局製作警詢筆錄以及臨檢表,就在場下令收隊,並私下扣留何女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判決指出,李警連繫上色情業者索取新台幣6萬元賄款,若支付就不會移送、偵辦色情業者涉犯容留女子與他人性交等罪嫌。色情業者雖無給錢意思,仍虛假答應,並隨即赴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報案,全案曝光。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8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編輯:張銘坤)109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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