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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假釋規定部分違憲 法務部主動讓5人出監

2020/11/13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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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3日電)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96號解釋,宣告撤銷假釋規定部分違憲。法務部主動審核後,今天撤銷8名回籠受刑人的「撤銷假釋處分」,即恢復假釋狀態,其中5人將出監。

此外,最高法院今天依釋字第796號解釋,撤銷9件檢察官發出的殘刑「執行指揮書」,其中1名受刑人已獲釋。

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大法官6日做出釋字第796號解釋,刑法規定假釋中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分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徒刑均撤銷假釋,此範圍內抵觸憲法比例等原則,即日起失效。

大法官並指出,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假釋。

法務部今天表示,大法官解釋出爐後,部長蔡清祥隨即指示超前部署,匯集各地檢察機關資料,迄今清查出共有905名在監受刑人,符合大法官解釋所指的「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要件。

法務部召開專案審查會議,邀集檢察機關及相關單位逐案審酌,迄今審查共18人,將其中8人的「撤銷假釋」予以撤銷,意即恢復假釋狀態,此8人中有5人無其他案件待執行,將可獲釋。

另方面,最高法院今天針對9名受刑人不滿遭法務部撤銷假釋而回籠執行殘刑提出的聲明異議案做出裁定,但與先前刑1庭、刑7庭一併撤銷法務部的「撤銷假釋」處分不同,刑3庭、刑5庭、刑8庭、刑9庭今天均僅撤銷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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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8庭裁定指出,法務部撤銷假釋依據的刑法第78條第1項,關於受緩刑或6月以下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的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部分,在釋字第796號解釋公布日起已失去效力。

刑8庭認為,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意旨,審酌是否撤銷受刑人的假釋,檢察官核發指揮書執行殘刑,所憑的事實即失所依附,因此予以撤銷。(編輯:張銘坤)10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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