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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正一判刑9年6月定讞 北檢囑託花檢執行

2021/1/6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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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6日電)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黃正一被控與鄧文聰違背職務向EFG銀行質押借款,涉犯保險法等罪。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黃的上訴,判刑9年6月定讞,北檢已囑託花檢執行,近日將通知黃到案。

全案起於,前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起訴指出,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以投資名義,將公司資產搬到EFG銀行香港分行,供兩人質押借款,藉此掏空公司約130億元。

鄧文聰另以Novel Asia Limited公司名義,在香港渣打銀行開設帳戶,欺騙幸福人壽承辦人該帳戶為幸福人壽所有而匯入款項,再以該帳戶質押借款。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黃正一與鄧文聰違背職務向瑞士EFG銀行質押借款,背信、洗錢犯行明確,依保險法判黃正一8年6月、洗錢罪判刑1年6月,2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億元。

最高法院去年12月31日駁回黃正一的上訴,判刑9年6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台北地檢署收案後,發現黃正一戶籍地在花蓮,已囑託花蓮地檢署執行。花檢近日將通知黃報到入監。

另方面,鄧文聰於民國106年間即因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被判刑10年,併科罰金3億5000萬元定讞,目前在監執行。

最高法院去年12月31日駁回鄧文聰針對EFG質借案的上訴,依保險法判鄧文聰16年徒刑、洗錢罪4年,併科罰金6億元。檢方將就鄧文聰3罪各判刑10年、16年、4年部分,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編輯:張銘坤)11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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