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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車舉槍作勢射擊遭撞死 駕駛因正當防衛判無罪

2021/4/13 16:53(4/13 21:0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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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13日電)劉姓男子因與吳姓女子有糾紛,得知陳姓男子開車載吳女便前往談判,過程中,劉男持槍指向陳男駕駛的車輛,陳男側頭開車往前行駛不慎撞死劉男,法院認定正當防衛,判陳男無罪。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劉男因與吳女有毒品交易糾紛,民國108年5月9日晚間,得知陳男開車載著吳女到基隆市南靈宮前方停車場停車,劉男便夥同友人前往談判。

劉男見對方車輛停妥後,先徒手敲打車窗要求吳女下車,接著再取出手槍並以手肘敲擊車窗玻璃,陳男見狀打算開車離去,但劉男站在前方擋住去路,並高舉手槍指向車輛。

陳男立即側頭駕車往前行駛,但不慎撞到劉男,直到撞上邊坡草叢缺口車輛才停下,劉男倒臥在左前車輪旁,經送醫急救後宣告不治。檢方偵查後,依殺人罪起訴陳男。

不過,法官表示,劉男當時擋住去路,並雙手舉起手槍指向車輛擋風玻璃,一般人都會認為此舉已屬作勢射擊,且當時沒有無其他出路,陳男為保全自己及同車友人性命,開車往前行駛導致撞上劉男,合於正當防衛要件。

此外,法官認為,當時天色昏暗視線不佳,陳男為免遭到射擊側頭駕駛,混亂中不可能精準判斷究竟是撞到欄杆或被害人,且無法清楚確知劉男是否已失去攻擊能力,且依一般人常理判斷,劉男在車輛停下後,只要手部仍能操控,因盛怒而開槍的可能性顯然不低,難以期待劉男何時已失去攻擊能力,認定陳男防衛行為並未過當。

法官表示,陳男所為應屬傷害致人於死,但為基於正當防衛所實施的必要行為,合於刑法正當防衛要件,依法應屬不罰,判決陳男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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