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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閃違停遭超速消防車撞死 消防員判6月

2021/9/14 17:37(9/15 12:2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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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14日電)鄧姓行人繞過一輛違停小客車,遭直行消防車撞死,小客車駕駛坦承違停,消防員否認過失,法官查出消防員超速行駛等,依過失致死罪判汽車駕駛有期徒刑3月、消防員6月。

一名鄧姓男子民國108年11月18日走路行經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一家郵局前,由於遇違規停車,鄧男只好走進車道,卻遭一輛消防車的後視鏡撞擊頭部而倒地,送醫不治,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南投地方法院判違規停車的李姓駕駛有期徒刑3月、湯姓消防員6月,被告2人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內容,李姓駕駛的自用小客車疏於注意,停車時跨越路面邊線,占用部分車道、路面邊線以外區域而影響行人步行。

湯姓消防員當天駕駛消防水箱車,沿草屯鎮中正路外側車道由東往西超速行駛,此時,鄧男繞越這輛違停的小客車進入車道,遭水箱車後視鏡撞擊頭部,經送醫救治,仍在109年1月31日死亡。

法院審理時,李姓駕駛坦承不諱,法官也認為違規停車行為,與被害人鄧男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但湯姓消防員則否認有過失致死犯行,並說:「不承認犯罪,我覺得我沒有過失,我覺得我沒有辦法避免撞倒這個行人」等語;湯的辯護人也指,被害人1秒內闖入車道,無足夠距離及時間即時剎車。

法官查出,李姓駕駛的小客車占用車道0.4公尺,被害人身高182公分,高於小客車高度,湯姓消防員駕駛的水箱車為大貨車,駕駛座視線較小客車更寬廣,應無遭這輛違停小客車阻擋視線的可能。

湯姓消防員供稱,剛值勤完雜草火警,行駛中正路從南埔往草屯方向,過中正路一家超商後,看到郵局附近一輛違停車輛,且停得滿出來,他就把消防車往左邊偏,並從後視鏡看見一輛黑色汽車超車,他的視線往右邊看,看到鄧男在違停車前方2個車身距離,不確定在車道上,還是在路面邊線內。

法官認為,根據被告湯姓消防員案發時的注意能力、視距、被害人身高、車道寬窄等,被告應可發現被害人行走於違停車輛前方,進而隨時採取小心減速行駛、隨時剎停或轉向迴避等必要措施,依當時客觀情況,無不能注意的情形,但被告卻未注意。

法官勘驗監視錄影,透過計算發現消防車車速為時速61公里,超過速限時速50公里。案經送請行車事故鑑定、鑑定覆議會覆議,都認定被告湯姓消防員超速行駛,且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及妥當採取安全措施,為肇事次因。

法官認為,被告湯姓消防員若未超速,確實注意車前狀況,必可注意走在違停車前的鄧男,就算鄧男在肇事前4秒往車道內行走,也會有更充裕時間可應變,甚至採取車頭向左偏行約20公分等措施,即有可能避免消防車後視鏡碰撞鄧男頭部的結果。

法官考量被告李姓駕駛始終坦承犯行、湯姓消防員否認犯行、對肇事責任與被害人家屬意見不一致而未達成和解,及2人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等,判決李姓駕駛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3月、湯姓消防員有期徒刑6月。全案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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