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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女大生命案 梁育誌手段殘忍未見悔意等5理由判死

2022/3/18 12:13(3/18 19:4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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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8日電)凶嫌梁育誌涉殺害長榮大學外籍女大生案,橋頭地院今天提出梁育誌預謀且有計劃犯罪、犯罪手段殘忍、未見悔意、再犯機率高、社會危害程度大5大理由作為判死刑依據,全案可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上午10時依梁嫌涉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犯強制性交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遺棄屍體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另扣案麻繩、望遠鏡、束帶、icash卡和梁嫌駕駛自小客車等均沒收。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項規定,須依職權送上訴。

橋頭地院刑一庭長楊智守在宣判後召開記者會說明,此案量處死刑依據有5大理由,分別為「梁嫌預謀且有計劃犯罪」、「犯罪手段殘忍」、「犯後未見悔意」、「再犯機率高」、「社會危害程度大」。

楊智守說,梁嫌在上次隨機擄人強制性交未遂後,便上網學習「上吊結」,準備預先結好的麻繩圈、望遠鏡等,返回原犯罪路段長期潛伏物色落單女大生伺機犯案,2案間隔長達逾1個月,足見他預謀有計劃犯罪。

第2,梁嫌從女大生背後將麻繩圈套上頸部往後拖行,不顧其掙扎、反抗、咬手指、求饒性侵,導致女大生心臟氣體栓塞且受多處且大面積傷勢,在對方已無抗拒或自救能力之際,仍斷然勒緊繩圈,導致女大生窒息昏迷失去意識後死亡。

第3,梁嫌持強盜所得的手機抵償加油費用、再以死者悠遊卡購物或購買餐點在車內食用。之後遭員警查獲時,仍一度謊稱不知女大生下落,或故意帶警方在錯誤地點尋找。甚至在審理期間仍否認有殺人故意,對性侵、殺人等犯行細節一再避重就輕,未見悔意。

第4,梁嫌經鑑定其再犯率屬於最高危險,若判無期徒刑,在其假釋後返回社會時,其再犯性犯罪或其他暴力犯罪機率超過50%,且態度防衛,不願向他人訴說其內心真實想法,並未坦然面對自己行為的錯誤,無從期待能記取教訓,接受輔導教育或家庭支持以避免再犯。

第5,梁嫌長期蹲點觀察尋找夜歸落單女子犯性侵殺人重罪,不僅破壞治安、引發社會大眾恐慌,更嚴重破壞台灣國際形象。

梁嫌上午穿著綠色外套出庭低頭聆判,但梁嫌家人和受害者家屬、律師均未到場。橋頭地院宣判後接著召開延押庭,裁定梁嫌延長收押。

橋頭地檢署發布新聞稿指出,檢察長洪信旭感謝承辦檢察官從偵查到公訴鍥而不捨的精神跟態度,也感謝法官明察秋毫,支持檢方勇於執法,希望藉此判決結果還被害人公道。

台南外籍女大生民國109年10月28日晚間從校園返回宿舍,步行經過台鐵沙崙支線高架橋下便道時,遭梁男用繩索勒住頸部並強拉上車,女大生死亡後遺體遭棄置高雄市阿蓮區一處山區。

女大生家屬跨海委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於109年11月2日提出訴訟,包括死亡民事訴訟、死亡刑事訴訟及犯罪被害人補償。同年12月橋頭地檢署偵結,以強制性交未遂、強盜殺人、強制性交殺人、遺棄屍體等罪起訴梁男,並建請法官依重罪求處死刑。(編輯:郭諭儒)11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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