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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子公司前協理貪上億回扣 判賠1000萬元確定

2022/5/18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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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8日電)鴻海子公司富泰華工業翁姓前協理與同事涉向廠商要「好處費」,獲利上億元。鴻海向翁男求償新台幣1000萬元,一、二審勝訴,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翁男上訴,全案確定。

歷審判決指出,翁男原任職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指派前往位於中國深圳的子公司富泰華工業擔任產品開發部門協理。

鴻海提起給付違約金訴訟主張,翁男偕同時任公司設計部經理,以約定洩漏打樣規格參數、私自篡改驗收結果、建議與指示公司以高於市場價格採購廠商產品等方式條件,要求合作廠商給「好處費」。

鴻海指出,合作廠商在公元2012年至2014年間,共給付翁男等人約人民幣2792萬餘元(約新台幣1億2782萬元),並為翁男的女友等人買社保,總計約給付人民幣2799萬餘元(約新台幣1億2814萬元)。

案經中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翁男8年徒刑、經理8年2個月徒刑,鴻海因此以翁男違反當初所簽的「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求償新台幣1000萬元。

鴻海表示,公司可請求款項超過1000萬元,考量曾合作之情願理性商談,僅求償1000萬元。

翁男主張,鴻海應提出約定書正本而非影本,且違約返還「最近3年」報酬是指「自通知時起回推3年」,應從起訴狀送達日起算,依此來算,他這3年並未領取鴻海任何報酬。

一審的新北地方法院比對鴻海提出的約定書影本及翁男的委任狀,認為簽名、阿拉伯數字等樣式極為相似,足以認定約定書為翁男本人簽名。

而「最近3年」指翁男從鴻海實際領取報酬的最末3年,報酬共1443萬餘元;鴻海請求給付1000萬元,當屬有據,判翁男賠鴻海1000萬元。

案經翁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認定鴻海依約求償有理,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最高法院日前駁回翁男的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戴光育)11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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