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光科大前校長准轉校兒抵免學分 抗罰敗訴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楊敏華涉在僑光科大校長期間,就兒子楊正轉學入校核准抵免學分並提前畢業,還創設碩士班報考資格。教育部罰楊敏華新台幣50萬元,楊提告抗罰,一審敗訴後上訴,二審駁回確定。
判決指出,楊敏華原本是僑光科技大學校長,於民國108年8月21日組成專案小組,就兒子楊正於106學年度第1學期(106年9月間)轉學進入僑光科大企業管理系三年級後,提出相關申請而核准學分抵免、提前畢業而授予學士學位;楊正後來報考僑光科大企管系碩士班。
判決指出,教育部調查後,以楊敏華負有督導僑光科大校務責任,與楊正為一親等關係,卻不顧利益衝突迴避原則,藉職權同意專案簽核楊正學分抵免並提前畢業,創設楊正未合規定的碩士班報考資格,導致使招生事務亂象,不符大學法所定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的情節嚴重,考量此行政作為有違失,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裁處罰鍰50萬元。
楊敏華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楊敏華明知本件相關事務的辦理與學校內部明文不符,卻為兒子私益而仍核准或參與,也沒有遵守應自行迴避規定,教育部開罰並無違誤,判楊敏華敗訴。楊敏華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二審判決指出,楊正於107年5月底在僑光科大的報名系統報名參加商學與管理學院企管系碩士班(秋季班)的招生,但當時他還在就讀大學企管系三年級第2學期,可見已預期有取得學士學位資格的可能,才會報名參加碩士班招生。
二審指出,楊正於107年5月底口頭提出提前畢業的申請,依學生縮短暨延長修業期限辦法規定(應於每學期加退選課完成後1週內提出申請),對比楊正當時就讀三年級第2學期的加退選最末日為107年3月9日,明顯已超過申請期限,卻仍可向上層轉並由楊敏華決行核准;楊敏華罔顧校內相關規範,且妨害碩士班招生的公平性。
二審日前認定,原審判決並無違誤,楊敏華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違背法令之處,上訴不合法,因此裁定駁回。全案確定。(編輯:方沛清)11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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