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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猥褻羞辱舍友 雄監6受刑人判4年5月至7年

2022/6/14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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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4日電)男子顏仁義於高雄監獄服刑並擔任房長,涉嫌強制猥褻個性較陰柔的舍友,其他5名受刑人也各自或集體猥褻、羞辱被害人。二審判處顏仁義7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此外,同案被告曾懷德、許蓋瑞、張夏裕、李坤錡、宋健治也被依強制猥褻、強制等罪,各判刑4年5月至5年10月不等確定。

歷審判決指出,顏仁義等6名被告與被害人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同舍房受刑人,顏仁義並被監所人員選為舍房的房長,負責協調受刑人生活秩序;被害人因外表、聲音及個性較為陰柔,長期遭舍房內受刑人欺侮。

民國107年5月間,顏仁義強行撫摸被害人生殖器,曾懷德見狀加入,強行掰開被害人雙腳,其餘舍友則視而不見或出聲嘲笑。同日晚間,顏仁義另行起意,撫摸被害人身體,但被害人畏懼於顏仁義的房長權勢而不敢反抗。

107年6月間,顏仁義與其他5名受刑人陸續各自或集體猥褻、羞辱被害人,手法包括強脫被害人內褲、用腳踩踏或用手套弄被害人下體等,其中一次犯案時間甚至長達半小時;案經監所主管察覺有異,調取舍房監視錄影畫面而曝光。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定顏仁義等6名被告犯行明確,分別論罪處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顏仁義等人坦承客觀事實,但辯稱只是在跟被害人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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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為,顏仁義等人壓抑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撫摸被害人生殖器、身體的犯行構成強制猥褻,而踩踏被害人生殖器的行為並非性侵害常見之舉,性意涵薄弱,反而帶有濃厚羞辱意味,此部分應論以強制罪。

二審審酌,顏仁義等6人視被害人如玩物而恣意欺凌,但犯後有意尋求被害人諒解,態度尚非惡劣,斟酌6人所為態樣、強度、分工不同,各判處4年5月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編輯:李錫璋)11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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