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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超商店員遭攻擊眼睛等案 男子判刑5年定讞

2022/11/24 10:08(11/24 10:5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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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思覺失調病史楊姓男子(左)去年9月因不滿女超商店員制止抽菸,徒手對她施暴、攻擊雙眼。(民眾提供)
有思覺失調病史楊姓男子(左)去年9月因不滿女超商店員制止抽菸,徒手對她施暴、攻擊雙眼。(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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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4日電)有思覺失調病史的楊姓男子不滿屏東潘姓女超商店員制止抽菸,徒手施暴摳挖她雙眼,另犯傷害范林姓婦人案;一審、二審均判刑5年,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楊男於民國110年6月30日清晨在屏東縣高樹鄉興店路某家早餐店前,因細故持菜刀向曾與其母有糾紛的范林姓婦人揮砍,造成婦人腦震盪、肋骨骨折、多處割傷、擦傷;同年9月26日,楊男因在超商前抽菸遭制止,竟以手指摳挖潘姓女超商店員雙眼洩憤。

一審的屏東地方法院認為,楊男已有傷害前科,僅因細故即對范林婦人拳打腳踢,持菜刀揮砍,另以手指摳挖潘女雙眼洩憤,所為實有不該,應予相當程度責難。

一審考量,雙方未和解,楊男也未獲被害人諒解,加上他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有輕微降低,就女店員部分依重傷未遂罪判刑4年,傷害范林婦人部分以傷害罪判刑1年2個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及定執行刑也算妥當,並無任何偏失或違法之處;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應論以殺人未遂罪,量刑過輕等為無理由,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11124

楊姓男子不滿屏東潘姓女超商店員制止抽菸,徒手攻擊雙眼。圖為警方(前右)以警棍制止男子。(圖取自facebook.com/LiGangPolice)
楊姓男子不滿屏東潘姓女超商店員制止抽菸,徒手攻擊雙眼。圖為警方(前右)以警棍制止男子。(圖取自facebook.com/LiGang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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