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遭路樹倒塌砸傷 法界:民眾請求國賠勝訴有前例

2023/8/30 18:17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0日電)台北市今天發生2起樹木斷落傷人案件,法界人士指出,機關對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損害人民權益時,應負賠償責任,若因颱風等不可抗力因素介入,才能主張免責。

67歲林姓男機車騎士今天近中午騎車行經台北市中山北路1段時,人行道路樹忽然斷掉,直接砸中林男頭部,林男送醫不治;同日下午,北市和平東路又發生樹木砸傷女子的意外,已送醫治療。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眾在2年時效內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法界人士指出,依國賠法規定,只要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而致生損害於人民權益時,國家即應負賠償責任。如果因人力所無從抵抗之自然力等不可抗力因素介入,客觀上國家無法及時修護或採取應變措施時,才能主張免責。

另外,如果法院認定構成國賠要件,審酌賠償金時可能會扣除被害人已因同一件事故受領的賠償金或保險金。

過去發生不少路樹砸傷行人聲請國家賠償的案件。1名范姓男子於民國106年間騎機車行經台3線時,遭邊坡樹木倒塌砸傷。范男請求國賠新台幣70萬元,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則以肇事路樹並非國家栽種的行道樹,並非公共設施,主張無須賠償。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的設施,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肇事路樹不論是否為機關自行種植的樹木,機關仍須管理、維護,判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賠償范男55萬餘元。

此外,1名甘姓男子於109年9月間與家人在花蓮縣一顆路樹下烤肉,路樹突然倒塌壓傷男子。男子求償605萬元。花蓮地方法院認為,事故當時並沒有地震或颱風天災等不可抗力的因素發生,路樹倒塌應為花蓮縣政府未盡相當的保養及整修責任所致,判賠248萬元。

訂閱《早安世界》電子報 每天3分鐘掌握10件天下事
請輸入正確的電子信箱格式
訂閱
感謝您的訂閱!

1名文姓男子於103年間騎乘機車行經桃園市八德區新興路時,遭行道樹倒塌壓倒,導致腦部撞擊地面受傷而死。文男家屬向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求償600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肇事行道樹因當時強大風雨等不可抗力因素所牽引而傾倒,八德區公所就此因深夜天候等因素導致行道樹倒塌的突發事件,應無法預見,難認區公所對行道樹的設置或管理有所欠缺,與國家賠償法要件不符,判決駁回。(編輯:蕭博文)1120830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172.30.14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