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城中城大火46死 黃格格放火無期徒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5日電)城中城大火釀46死,二審依殺人等罪判處被告黃格格無期徒刑。檢察官上訴指黃格格所為不亞於恐怖攻擊,請求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黃格格獲判無期徒刑定讞。
最高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檢察官上訴主張,黃格格犯罪手段不亞於殘忍的恐怖攻擊行動,應屬「情節最重大之罪」,且經量刑鑑定評估有高度再犯風險,難認有教化可能,若未判處死刑,難認妥適。
新聞稿指出,黃格格將未完全熄滅的沉香餘燼倒在沙發坐墊,經過一段時間蓄積而引燃火勢,且黃格格驅車離開現場時,火勢尚未引燃,可見犯罪手段及主觀惡性尚非極端殘忍、重大。
最高法院認為,城中城大樓防火避難設施老舊故障、年久失修、長期疏於管理,又因權責機關對於大樓安檢管理、救災整備等狀況不良等,以致逃生救災受阻等客觀情形,同屬造成多人死亡重大不幸結果的因素。
最高法院指出,黃格格固然可預見大樓燒燬及傷亡,但此嚴重傷亡結果的發生可能性通常較低,應予非難程度與蓄意縱火、殘忍殺人等情形有所區隔,犯行也與「情節最重大之罪」有別。
最高法院表示,黃格格經量刑鑑定評估再犯可能性高,若入監服刑,尚非無改善的可能,審酌黃格格已53歲,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而有悛悔實據,得假釋出獄,縱使假釋出獄已年近80歲,且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依法長達20年,若期間有逾矩情事,尚非不能防範,甚至依法撤銷假釋,令再度入監執行。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也兼顧黃格格的更生改善、復歸、社會安全的維護,罪責相當,檢察官與黃格格的上訴均無理由,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高雄鹽埕區城中城大樓民國110年10月14日火災造成46死;高雄地檢署偵結後,認定黃格格因吃醋喝悶酒,想藉點火讓男友難堪,將驅蚊用的沉香灰燼倒在沙發釀災,依殺人、公共危險放火等罪起訴,建請法官求處極刑。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定,黃格格放火犯行有明顯過失,但無從證明有加害大樓住戶的動機,改依公共危險放火罪、過失致死罪論處,以刑度較重的放火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二審認為,黃格格主觀能預見大火致住戶傷亡的結果,有間接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改依殺人罪論處。
二審認為,黃格格犯行基於間接故意殺人,並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檢察官、黃格格均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而定讞。(編輯:蕭博文)11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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