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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在路口張貼前女友私密照 嘉院判5月、8月徒刑

2025/4/18 13:48(4/18 16:0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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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姓男子被控與女友交往時竊錄其私密部位,分手後將女友裸露照片張貼在路口號誌箱供人觀覽,遭警方函送起訴,嘉院審結,涉及刑法2罪分判處5月及8月徒刑。圖為嘉義地方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廖姓男子被控與女友交往時竊錄其私密部位,分手後將女友裸露照片張貼在路口號誌箱供人觀覽,遭警方函送起訴,嘉院審結,涉及刑法2罪分判處5月及8月徒刑。圖為嘉義地方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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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8日電)廖姓男子被控與女友交往時竊錄其私密部位,分手後將女友裸露照片張貼在路口號誌箱供人觀覽,遭警方函送起訴,嘉院審結,涉及刑法2罪分別判處5月及8月徒刑。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廖男與女友自110年1月至111年11月交往期間,廖男竊錄2人發生性行為過程,以及其女友胸部等隱私部位影片。

判決書表示,廖男自111年11月間與女友分手後,將女友裸露胸部照片,以及自竊錄影片中擷取女友裸露身體隱私部分照片並列印成照片,於去年3、4月間,將照片張貼在市區路口旁的號誌箱上,供不特定多數人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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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院指出,案經被害人向嘉義縣市警方報案並函送法辦,嘉義地檢署偵結起訴。廖男涉及刑法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以及涉刑法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非法竊錄的性影像罪。

嘉院審酌廖男對於他人的性隱私法益欠缺尊重,所為實屬不當;且開庭時先否認部分犯罪,後來才坦承全部犯行,且未與被害人成立調解,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以及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編輯:林恕暉)11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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