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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釋憲案 憲法法庭下午2時說明會【直播】

2025/5/12 09:48(5/12 13:1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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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憲法法庭。(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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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2日電)總統賴清德今年初公布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民進黨立法院黨團遞狀聲請暫時處分及釋憲,案件尚未受理。憲法法庭將於今天下午2時在司法院憲法法庭召開說明會,並開放旁聽及網路直播。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規定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另外,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行政院會於今年1月2日討論通過覆議案,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在1月10日議決覆議案,藍白聯手反對,覆議案不通過。民進黨團遞狀聲請暫時處分及釋憲。

憲法法庭公告,訂於今天下午2時於憲法法庭舉行說明會,邀請聲請人、關係機關及專家陳述意見,開放旁聽及網路公開播送。

司法院表示,目前收到的出席名單聲請人代表民進黨立委柯建銘、吳思瑤及鍾佳濱,訴訟代理人陳鵬光、陳一銘及方瑋晨律師,關係機關立法院代表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翁曉玲及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訴訟代理人廖元豪副教授、黃昱中律師,專家學者為羅傳賢教授。

憲法訴訟法修正三讀重點。(中央社製圖)
憲法訴訟法修正三讀重點。(中央社製圖)

憲法法庭日前公告「待說明事項」,首先,依立法經過,此案三讀程序聲請人中是否有達29人以上(即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4以上)未贊成該議案?判斷此事實的依據為何?(請聲請人及關係機關陳述意見)

其次,91年增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第3項的立法理由為「第三讀會審查完竣,其作為審查標的議案,依議學原理,仍應付表決,以得最終之審查結果,現行法對此漏未規定,反而滋生無謂疑義,應予增列。」

如何確定「第三讀會審查完竣」?所稱「其作為審查標的議案,依議學原理,仍應付表決,以得最終之審查結果。」意義為何?「審查完竣」與「應付表決,以得最終之審查結果」有何不同?所稱「現行法對此漏未規定,反而滋生無謂疑義」是何所指?如此案情形,主席詢問有無文字修正,目的為何?於在場委員無文字修正的情形,依上開立法理由,是否已達審查完竣?是否仍應付表決?

第3,立法院的議事慣例,於何種情況下得採為立法程序規範?慣例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含該法制定前的立法院議事規則),在議事程序上何者應優先適用?前者(慣例)可否與後者(法規)牴觸?

第4,如此案三讀程序即主席宣示:「現在作以下決議:憲法訴訟法第4條及第95條條文修正通過。」主席宣示:「決議:憲法訴訟法第30條條文修正通過。」其運作依據(包括立法院議事慣例等)為何?該運作模式何時形成?是否曾有爭議?是否牴觸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第3項所定「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規定?即於第三讀會,在場者就文字修正無異議且未為其他表示,主席即宣布決議通過議案的情形,是否違反該項規定?

第5,法律案三讀程序,於主席宣布法律案修正通過決議前,是主席應主動徵詢在場立法委員有無異議,使其在客觀上有表示反對意見(異議)機會?或應由在場委員主動提議全案付表決,主席始有義務將全案付表決?三讀程序可否採「無異議通過決議」?若可,主席應如何確認在場委員已無異議通過?

第6,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明定,法律案應經三讀會議決。系爭規定是否確已有效完成第三讀會的議決程序?據以判斷的事實基礎為何?

第7,法律案三讀程序,採此案第三讀會的方式者,其與法律案經特定表決方式表決後通過決議的方式,就立法程序言,其意義與效力是否不同?主席於三讀條文宣讀完畢,詢問院會是否有文字修正後,於宣布決議通過前,有無再次詢問院會就三讀條文制定、增訂或修正通過的決議有無異議,就立法實務言,是否有不同的考量與效力?

第8,此案三讀程序,於主席宣布法律案通過決議前,在場立法委員客觀上有無表示反對意見或要求以特定表決方式表決機會?就立法程序言,三讀程序無人應主席所詢,就文字修正表示意見,經主席宣布法律案修正通過的情形,就法律意義而言,是否即表示無人反對該法律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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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於此案三讀程序,就經過二讀的法律修正議案而言,聲請人是否曾為如何之反對表示?(請聲請人及關係機關陳述意見)

最後,立法院針對行政院所提覆議案所為的表決,是否屬於原來法律案立法程序、三讀程序或最終決定的一部分?(編輯:戴光育)1140512

影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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